本报讯(记者安然)因二手车买卖酿成的纠纷中,对于“事故车”的认定标准理解不同,常常使得买卖双方最终对簿公堂;买下来的车,却又被原来的车主强行取回,或者不具备法定文件而无法过户,也让许多买车人遭受重大损失。今天,北京二中院召开发布会,向公众公布了对2015年至今审判的此类案件的整体分析,在全部25起案件中,有13起全部或部分支持了消费者的诉讼请求,但仅有3件被法院认定构成欺诈行为,判决销售者赔偿惩罚性赔偿金,惩罚性赔偿适用并不普遍。
法官介绍,二手车市场使用的合同多数是二手车经销企业或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制定,条款过于简单、语词不明确,合同中,销售者一般会承诺车辆不是“事故车”,而关于“事故车”的认定,多数消费者往往认为,车辆只要出过事故就是事故车,而销售者的理解则是,车辆结构部件(纵梁、前后防撞钢梁、底盘悬架等)、车架主体(不含车辆表面覆盖件)因碰撞产生形变、断裂、损坏才属于事故车。销售合同没有确定“事故车”的事故范围,交易后,消费者发现车辆发生过事故但不属于重大事故时,常常难以维权。
还有更加阴损的情况,合同内,里程表数值一栏中注明“表内值”,但合同中却没有明确说明“表内值”要与实际里程一致。交易后,消费者发现车辆里程表被调整过,但是合同约定的又是表内值,销售者未承诺实际数值,消费者于是吃了哑巴亏。
在全部25起案件中,消费者反映销售者隐瞒的车辆质量问题集中在发生过重大事故(7件)、里程表被修改(4件)、重要配件被更换(1件)、无法正常使用(1件)等方面。
二手车交易后,因车辆属于盗抢车,或此前存在所有权、抵押权纠纷尚未解决,消费者使用车辆时,发生过多起被原车主或者原车主的抵押权人扣留的情况。这些案子当中涉及了刑事案件,调查取证和审理的时间都相当长。
法官表示,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的时候,由于车辆的登记、维修、保险、事故处理等信息平台尚未互联互通,而且没有完全向社会公开,消费者想要获取车辆真实准确的信息有相当难度,买卖双方之间的信息明显不对称。发生纠纷后,消费者不容易找到有利于自己的证据。近年来,只有3起案子中,判决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金,原因就是需要认定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但至于何为欺诈,法律的认定标准较高。和食品、服装等消费品纠纷案不同,绝大部分消费者购买车辆都的确是为了个人生活所需,这些纠纷案件中尚未出现职业打假人维权的情况。J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