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北京市财政局发布的《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显示,北京市对新能源汽车(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按照中央与地方1:0.5比例安排市级补助,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北京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解读称,今年财政部等四部委印发了《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北京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联合印发了《通知》,对之前补助政策中不符合中央要求的条款进行了调整完善。
《通知》对补助对象及补助方式给予规定,即消费者按车辆销售价格(车辆销售价格是汽车销售发票上价税合计金额与中央、市级补助资金的总额)扣减补助后支付车价款,而汽车生产企业按扣减补助后的价格销售新能源小客车;在北京市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申请市财政补助资金,补助资金直接兑付到汽车生产企业,非北京市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则须授权委托一家在京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统一申请,补助资金兑付到该汽车销售机构。
与今年2月由北京市科委、经济信息化委、财政局、城市管理委、交通委联合发布的《北京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比,此次发布的《通知》严格规定补助对象和补助方式,而《办法》更多强调的是各部门的职责安排以及各级党政机关、企业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形成示范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通知》强调,今年北京市对新能源汽车的补助对象是消费者。消费者应获得的补助资金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先行垫付。消费者在购车时,按扣减补助后的价格支付车价款,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按扣减补助后的价格销售新能源汽车。
《通知》要求,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按照《通知》规定的程序提出补助资金申请,北京市环境交易所负责受理和审核,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兑付至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市财政按政策安排补助资金。北京按照中央与地方1比0.5比例安排对新能源汽车的市级补助,但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申请中央和本市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
此外,《通知》还对新能源汽车补贴引入了车辆运营里程要求,除私人购买新能源小客车外,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申请北京市级补助资金需满足车辆运营2万公里的要求。